依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第二十四条,“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印章,如因单位撤销、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,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,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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