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章刻制需要提交的备案材料

一、新刻公章应提交的备案材料

(一)、党政机关、军队、民主党派和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团体的各级组织、机构提交的材料

1、批准设立相关单位、组织、机构的批文(原件);

2、任命文件(原件);

3、上级机关(主管部门)开具的公函(介绍信);

4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(负责人自行办理的);

5、经办人身份证(原件)或工作证(军官证)原件。

(二)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

1、民政部门核发的的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(原件);

2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(法人自行办理的);

3、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;

4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。

(三)、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

1、工商营业执照(原件);

2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(法人自行办理的);

3、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;

4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
5、分公司需要总公司介绍信;

6、中英文印章需外资投资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复印件。

(四)、事业单位、村(居)委会应提交的备案材料

1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(介绍信);

2、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(原件);

3、任命文件(原件);

4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(法人自行办理的);

5、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;

6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。

(五)、其他要求

1、刻制报关专用章,除规定材料外,还应提供海关的报关证书;

2、业主委员会等特殊组织刻制公章,需持有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;

3、刻制钢印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非法人单位不得刻制;

4、公司破产需刻制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组公章的,需提供法院判决书、判决书指定管理人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、判决书制定管理人身份证原件。

二、重刻公章应提交的备案材料

(一)、更名重刻

1、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所有备案材料;

2、工商部门核发的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》(原件)。

(二)、损坏重刻

1、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所有备案材料;

2、出示已损坏的原公章,并拍照上传或者提交主管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封存、销毁原公章的证明材料;

3、原公章损坏不明显,尚能继续使用的,应在重新刻章前当场破坏章面,确保原公章不能继续使用。

(三)、更换重刻

1、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所有备案材料;

2、出示并当场破坏原公章,确保原公章不能继续使用,并拍照上传。

三、补刻公章应提交的备案材料

1、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所有备案材料;

2、登报作废启示,并声明寻回后不再继续使用;

3、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办理的,授权委托书需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;

4、法定代表人在逃、失踪、死亡等特殊情况,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的,需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公司章程、董事会决议或者所有股东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(单位参股的加盖单位公章);

5、因公章被盗抢需要补刻的,除按照遗失补刻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外,还应提交报案证明(受案回执)。

四、增刻公章应提交的备案材料

1、新刻公章需要提交的所有备案材料;

2、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办理的,授权委托书需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;

3、法定代表人在逃、失踪、死亡等特殊情况,无法提供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的,需提供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公司章程、董事会决议或者所有股东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(单位参股的加盖单位公章);

4、单位法定名称章除可增刻1枚钢印外,不予增刻;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只备案1枚作为公章,其余增刻一律视为私人印章,不作公章备案;

5、增刻印章需要在介绍信上盖最后一个编号的印章印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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